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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後劳雇双方应留意之事项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雇雙方應留意之事項:
用語說明:
一、
二、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
事? 項? 對? 象 雇??????? 主 勞???????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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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度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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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應一律適用新制,無須進行前項徵詢程序。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不得再選擇舊制。
2.公營事業於新制施行後移轉民營,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就新舊制度擇一適用。
3.雇主發出書面通知後,於一定期間屆滿後未作選擇者,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
4.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不得選擇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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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資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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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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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度選擇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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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制施行後即選擇新制者或新制施行後,先選擇適用舊制,於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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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之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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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者,應於新制施行後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2.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3.新制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 提繳情形之通知
? 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其退休金提繳之金額。 檢視雇主是否按應適用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提撥退休金。 ?
置備勞工名冊 置備僱用勞工名冊,記載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 ?
自願提繳者 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經雇主同意代其提繳退休金者及適用新制且自願另行提繳者,辦理代繳。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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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資之義務 新制施行後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付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後原舊制保留年資退休金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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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罰責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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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疑難問題答客問??
第一章? 總則
◎問題一、為什麼退休金制度必須改制?
回覆:勞基法規定必須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25年,才領得到退休金(舊制)。但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因此幾乎只有國營企業以及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外,現在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依估計,有超過75%的勞工是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要件,更不要說領退休金。
◎問題二、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優點有哪些?
回覆: ⒈確保勞工獲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工有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使工作年資無法累計,進而無法領取退休金。
⒉雇主負擔明確:改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⒊排除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避免雇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甚而關廠,可以大幅減少勞資爭議事件。?
◎問題三、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哪些?
回覆: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
⒈關於制度之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
⒉關於雇主負擔之提撥率,固定為百分之六。
⒊關於勞工自願提撥部分予以稅負優惠,增列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 淨額中扣除之規定。
⒋關於新制之承辦機構,規定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稽催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且監理會及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新制業務所須之行政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⒌關於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之規劃,增列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之所得來源之延壽年金規定。
⒍關於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是否有保證最低收益,增列勞工於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其退休金之歷年平均運用收益有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情形時,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規定。
⒎關於年金保險之實施方式,明定二百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過半數勞工參加,且其年金保險之收益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⒏關於勞工之舊制年資,採應予保留方式處理,惟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應有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提撥,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問題四、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主管機關?
回覆:依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制度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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