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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管理条例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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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管理条例讲座课件.ppt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1、《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2、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4、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五章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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