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民法学概论2010.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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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民法学概论2010.10

一、继承开始 时间 1.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宣告死亡的,死亡日为判决本身生效之日; 地点 1.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与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不一致的,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二、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 合法财产 个人财产 讼费用300元由被告王峥嵘承担。从2009年4月到2010年8月13日,罗彩霞案终于尘埃落定。从立案到开庭,“罗彩霞案”共历时15个月。 一、姓名权 对姓名权的限制 对决定权的限制:为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 对使用权的限制:具有法律意义等正式场合,应使用正式姓名; 对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侵害姓名权的方式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权; 盗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二、隐私权 艳照门事件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自拍照和其他图片,在网上广为流传的事件。 “奇拿”??? 二、隐私权 何为隐私、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 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权责任法》2010.7.1正式实施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 2.侵权结果不同。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侵害隐私权的认定不应以造成名誉降低结果为要件。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 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并且表明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随后该报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2002年9月18日上午公开审理此案,下午一时左右,法官宣布了一审判决结果: 1.原告范志毅要求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原告范志毅要求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范志毅承担。 在这份判决书中,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判决书中写明:“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众人物比一般非公众人物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三、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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