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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培训课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指定机构八种违规情形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制度2:设定了国家认监委对获证产品实施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 此项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有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制度3:设定了地方质检两局对所辖区域内强制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此项制度的设定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从而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质检两局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项(1) 1、在所辖区域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是否获得认证; 2、列入目录的产品获得认证后,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3、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是否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 4、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是否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认证证书是否为伪造、冒用、买卖、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的认证证书; 地方质检两局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项(2) 6、认证证书是否未按规定变更或者扩展,而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7、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是否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 8、认证标志是否为伪造、冒用、买卖、转让或者倒卖的认证标志; 9、是否按照117号令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10、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一致; 11、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使 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对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1、此条规定的是地方质检两局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与《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性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对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2、在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时,仅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并非所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3、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生产场所和销售场所。 4、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获得认证后,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是否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对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5、法定条件、要求是指列入目录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是指获得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6、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方式:一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二是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制度4:设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的入境验证管理制度 此项制度的设定是保证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是获得认证的产品。 有关条款: 第四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制度5:设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境 物品实施的无需认证和免予办理认证制度 此项制度的设定是在部门规章层级规范无需认证和免予办理认证工作,并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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