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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专题讲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本章重点)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本章重点)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
三、商业汇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三)票据的特征(六个)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记名票据;背书转让);(四)票据的当事人※ (多选、单选)
1、基本当事人(三个)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
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
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清除。;(四)票据的当事人※ (多选、单选)
2、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注意】没有这些行为,该当事人是不存在的。如因背书行为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承兑人;因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
;(四)票据的当事人※ (多选、单选) 2、 非基本当事人(四个)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例题·单选题】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B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C;【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AB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承兑人 B.出票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BCD;(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两人)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②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判断、多选)(四人);【例题·判断题】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正确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商业汇票)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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