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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企业应对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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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企业应对措施

(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 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 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 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上述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 问题: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实际并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 要交营业税及所得税? 【稽查案例】稽查局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定某公司与各 关联公司存在往来账,并以此为依据,要求某公司调整收取关 联方资金占用费并以此计算营业税;其中2005年涉及税款39.70 万元,2006年涉及税款208.54万元。 1.关联方往来的税收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 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 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 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可 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2.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解决思路 (1)签订借款合同 [案例]母公司向子公司汇入1000万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 投资为300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财税(2008)121号] ①母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②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1000万 ③分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财务费用每年为60万,母公司的 营业税及附加=60×5%×(1+7%+3%)=3.3万;所得税=(60- 3.3×25%=14.175;实际流入=60-3.3-14.175=42.525 子公司流出=60-60×25%=45 相差为2.475,占比0.2475% 如果被稽查则营业税及附加应纳3.3万,所得税应纳14.175 万,且子公司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2)关联方构筑成“统借统还” 财税字[2000]7号 一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 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 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 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 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 业税。 采用“统借统贷”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是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方能采取此方式 第二,是必须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能仅是母子借贷 第三,凭证可以是母公司还款的利息凭证复印件,同时附上母 公司的借款合同。 依据一: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 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 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 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 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 在税前扣除。 依据二:部分地区明确除房地产外其他行业也可适用统借统还 ①苏州市在解答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问: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 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 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 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②辽地税发[20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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