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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行知).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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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又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人民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的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适用拘传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用法院传票依照法定程序和送达的方式经过两次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是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 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而防止其继续妨害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四)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1)罚款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诉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以及《海诉法》第59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被申请人。 (2)罚款的金额,对个人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适用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出具“罚款决定书”。 (4)被罚款的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拘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诉法》在101条、第102条、第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2)采取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 (3)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4)被拘留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5)被拘留的人由司法警察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四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三、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具有共同之处,即二者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并且都是以当事人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都能够产生终结诉讼的后果。 在我国,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体现在: 首先,性质不同。 其次,是否由人民法院参与不同。 再次,效力不同。 (二)法院调解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 1.法院附设调解:也称“附设在法院的调解”,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受法院指导的调解。 2.诉讼上和解:诉讼上和解是广泛存在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双方于诉讼的期日,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合意。 四、法院调解的作用 (一)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及时化解矛盾 (三)有利于宣传法制,预防纠纷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一)程序上的自愿 程序上的自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实体上的自愿 实体上的自愿,是指在法院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应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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