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民事法律制度讲义.ppt

  1. 1、本文档共5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事法律制度讲义

2)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又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殊累犯不受一般累犯规定条件的限制。只要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不论何时再犯后罪,也不管判处的是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较之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大,刑法对累犯的处罚是严厉的、从重的,在刑法执行期间对其减刑、也是从严掌握的,并规定不适用假释和缓刑。 2、自 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①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②必须是主要的犯罪事实,而非全部事实细节。③必须是自己实施或支配他人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 (1)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立 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的行为。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刑法相关规定: 1)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例如,某甲先后犯有抢劫、故意伤害、集资诈骗等罪行,分别被判处15年、10年、5年有期徒刑,三罪的总和刑期为30年,数刑中最高刑为15年,本来应在15到30年的范围内执行,但因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只能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例如一个犯罪分子被判决了10年,执行了6年刑期后发现判决前还有漏罪(需判9年),就把新罪和旧罪并罚,比如最后判决执行15年,那最后还需服刑期为15-6=9年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计算方法,称为“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例如一个犯罪分子旧罪被判刑10年,服刑6年后又犯新罪(需判9年),把剩下的四年刑期和新判决刑期加起来,4+9=13年 ,执行的期限为9年以上13年以下. 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无职业。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5日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当日起,张某继续作案。被告人张某于1991年5月被抓获归案。经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采用捅门撬锁等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共盗窃28起,总价值41000余元。此外,1989年4月至1990年间,被告人张某除原判决决定的盗窃5起,价值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gz2018gz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