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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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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2012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佳木 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 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 期债券”)事宜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颂布的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 知》(以下简称 “《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及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 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7号,以下简称 “《简化核准程序通知》”)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期债券发行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 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有关的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用途,信用评级 1 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系本所律师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的结论性意见,该等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和本所律师对 该等结论性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 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本期债券履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履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5、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前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而出具。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条例》、 《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发行人成立于 1999 年 4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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