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白领妈妈诉讼争取探视权.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白领妈妈诉讼争取探视权   原告:刘春利   被告:曾小波   诉讼请求:离婚后子女探视权   开庭时间:2006年11月16日9∶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妈妈:   我以(已)经十岁半了,其实有些事我早知道了,可没勇气说出来。算了,不绕圈了,直说吧!扶(抚)养费,我知道这对你打jī(击)很大,那也没 办法,你欠我多少年的扶(抚)养费你是知道的。你要接我必须先给我7年的扶(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7年42000元,我知道这数目很 宠(庞)大。你可能会接受不了,如果真接受不了的话可以给5年的扶(抚)养费,是30000元。如果少于这个数目就不要做白日梦了,更不要打乱我的生活。 这件事我本应该更早知道,更早说的,星期五你不要来了,如果来的话也必须给齐扶(抚)养费,否责(则)连碰都别想碰我。我知道你会伤心、失望。等我的第二 封信吧!   你可以星期日来看我,姥姥、姥爷也可以来,他们还不zhi(至)于走不了路吧!姥姥、姥爷可不是你的借口了,你还有什么意见,可以打关(官)司呀!   祝:身体发烧、万事失望、一帆风顺、半路失踪、笑口常开、笑死活该   2004年11月9日   这是本案原被告的女儿写给原告的一封信,当原告在庭审中声泪俱下地读完这封信时,旁听的记者们目瞪口呆,谁都不敢相信,10岁半的小女孩会送给亲生妈妈这样的“祝福”。   原告刘春利系某公司白领,1999年与被告曾小波协议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因原告几次探望女儿被被告阻止,遂将其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女儿不想见她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春利诉被告曾小波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纠纷一案。经审 查,原告刘春利、被告曾小波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法官陈秀清任审判长依法独任审理,书记员周惠兰担任法庭记录。   随后,法官询问了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并交代了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我与被告离婚协议中写明,“女方有随时看孩子的权利”,但自离婚后,被告并未如实履行协议,再三剥夺了我的法定探视权利。我自1999年 7月5日与被告离婚至现在,被告以各种“如果女儿经常与我见面不利于其教育”的非正当理由,想方设法阻挡母女相见。不许打电话、不能通信、不让见面,甚至 恐吓女儿,还在女儿面前诋毁我,以达到女儿与我疏远的目的。   我只能在周日女儿返校时,躲在教室外面等她被送来,在被告走远之后,我匆匆跟她说几句话,每次只有短短几分钟相见,在女儿的心里,母女相见竟然像做贼。当我去被告家里看望女儿时,也被他无理地挡在门外,尤其是每逢过年过节,女儿更是没有半点音讯。   原告提出4项诉讼请求:第一,每月享有4次探视女儿的权利,并且探视期间纯属母女的私人空间;第二,因女儿目前就读寄宿学校,要求每个月最后一 个周五由原告接走,与原告同住两天;第三,每年的“五一”和“十一”长假由原告为孩子安排;第四,每年寒暑假有两周时间与原告同住。   审判长:就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请被告简要陈述一下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我觉得她说的不符合事实,诉讼请求我也答应不了。她说剥夺了她的法定探视权利是不对的,今年“五一”女儿就是在她那里过的,今年暑假在她 那里呆了两周。她说的恐吓女儿和诋毁她都不属实。女儿以前愿意去我都让她去,我还送过她。今年“十一”原告要去接孩子,因为孩子要参加运动会,不愿意跟她 去,当时老师问孩子“你愿意跟谁走”,她愿意跟我走。我并没有剥夺原告的权利。女儿上初中后亲自跟我说她不愿意跟原告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我是 孩子的监护人,我同意她探视,但是减少探视时间。   据原告说,她与被告是1993年结婚的,1994年3月便有了女儿。1999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女儿归被告抚养,她每月负担500元的抚养 费。离婚的时候女儿5岁,从女儿上小学起,原告两周看望女儿一次。原告之所以起诉被告,是因为女儿上初中以后,被告提出要减少探视次数。   原告:女儿被迫写下绝情信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为女儿购买的保险的保单及保险费票据、抚养费收据、学费发票,还有两封女儿在2004年11 月份给她写的信,本文开头引用的为其中一封。读着女儿写给自己的信,原告已经泣不成声。庭后,本刊记者查看信件原文时发现,信中有多处删改和错别字,还有 很多字是用拼音写的。   妈妈:   你看了我的第一封信,伤心、难过于(与)我无关!我可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Jermain201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