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保险销售中的违法行为(2012年6月版).pptVIP

警钟长鸣-保险销售中的违法行为(2012年6月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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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保险销售中的违法行为(2012年6月版)

保险销售活动中的常见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保险费 保险销售中的欺诈 保险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 1、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保险费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保险费的处罚 典型案例 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保险费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证.向社会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直接向保户收取保险费,并不向保险公司上交。 某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各种利益,在代理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保费,截取保费停留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保险费的处罚 一般违法处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保险营销员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处罚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侵占财产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 蒋庆发,受聘到某人寿保险公司,经蒋庆发介绍,赵某给一家三口投19万元的人身保险。时隔一年,赵某因没收到公司一分钱返利和分红,到保险公司查询,经查,没有赵某的保单号,公司遂报案。 其实蒋庆在先后6年时间里,先后挪用赵某等57名客户53万余元,其间,蒋庆发还骗领了客户6000元的保险返还金。最后,蒋庆发被汉江人民法院以侵占财产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典型案例 2、保险销售中的欺诈 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 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的处罚 典型案例 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 对同一保险标的,开两张不同险种的保单从中行骗; 伪造客户公章.申请提前退保,骗取全额保费。 保险代理人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无权代理 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的处罚 一般违法处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处罚: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案例1: 元旦刚过,某保险公司受到代理人王某的报案,称被保人李某(女,16岁)于1月2日随其母去亲戚家的途中不幸落入冰河溺水身亡,现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书面调查本案发现疑点:投保人为该保人二姨非其父母。其次,本保单生效日期日为1月1日,而被保人出险于保单生效之次日为法定休假日,倒签保单的可能性较大。 保险公司调查询问王某时称此保单于上一年12月31日晚由被保人李某在其二姨家签字并由其二姨投保,生效日填写1月1日。保险公司调查人员经调查发现李某的学校到1月1日才放假.此时不可能去其二姨家。代理人的说法与事实有很大偏差。鉴于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由向学校取证了投保人的作业笔迹。经鉴定与投保书上的不同。因此,可断定投保人李某并没有亲笔签名,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该代理人受到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罚金1万元的处分。 典型案例 案例2: 某代理保险业务员介绍一保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储金保险,该保户将近120万元保费支票连同投保单交其转送给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一切都合乎规范,也无虚假成份。几个月后,这名代理业务员提交该保户提前退保申请书(申请书上盖有与投保单一样的伪刻保户公章),声称客户留用资金周转,要求提前退保,并希望以现金支付。保险公司有关经办人员见申请审批单上盖有原保户的公章,申请理由正当,在没有审核和收缴保户保单正本的情况下,就同意退保并满足对方要求开出了现金支票。这名代理业务员持伪刻的公章分别在保险公司的支票、存根和支票背书上盖上保户的单位名称,到保险公司开户银行按正常提款手续,轻而易举的提取了这笔保户储金l百万元现金。 该业务员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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