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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中国的私立学校-华东师范大学

JOURNALOF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 EducationalSciences No.6,2017 DOI:10.16382/j.cnki.10005560.2017.06.004 国际法与中国的私立学校 ———兼论“民办教育”的概念问题 袁 征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州510631)   摘 要:中国私立教育的重建已经超过三十年,但是,除了幼儿园外,私立学校仍然非常弱小,总体 情况远不能跟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的权利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法的 规定受到忽视。本文研究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教育的条文, 探讨它们在中国的效力和对于私立教育的作用,并对民办教育”的概念进行分析。   关键词:教育法;国际条约;私立教育;民办教育   中国私立学校的发展非常困难。其实在中国有效的国际法为私立教育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但这些 法律没有得到注意。 在法治的时代,有法不依是最差的状态,远不如无法可依。本文讨论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助 于它们在中国的实施。 一、不可忽视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三条第三款宣布:“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 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 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联合国, 1966) 第四款规定:“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 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联合 国,1966)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是类似的规定:“对本条或第二十八条任何部分的解 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 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联合国,1989) 这些是关于私立教育的重要国际法条文,我们在后面会具体讨论它们的含义。中国政府在 1990 年8月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在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1991年12月和2001年2月批准了这两个公约。 中国同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 而不履行条约。”(联合国, 1969)在中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就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 国际条约在一国国内的实施,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自动纳入”:国家缔结或加入了国际条约,这 个条约就自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美国、法国、奥地利、荷兰和日本等采用这个办法。另一种方式是 27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7年第6期  教育法治:民办教育研究 “立法转化”:国内的立法机构制订法律,把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英国、英联邦成员国、爱尔兰和北 欧国家多采用这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作出规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一 直采用“自动纳入”的做法。例如,198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 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199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因此,当时国际法的权威著作认为:“我 国与外国所缔结的条约在生效时,就当然被纳入国内法,由我国各主管机关予以适用,而无须另以法律 予以转变为国内法。”(李浩培,2003,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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