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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峰律师:“速裁”稳中求快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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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起案件庭审时间在3-5分钟之间;平均每起案件审理天数5.86天,比同期一审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21.88天。”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该市作为全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一年以来成效显著,在保证人权的前提下,大幅提升了诉讼审判效率,同时减少了低危险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被羁押时间。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的张玉峰律师,您好张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张玉峰律师:大家好,我是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玉峰,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张玉峰律师:(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法帮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张玉峰律师:被害人有以下权利:一、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四、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法帮网: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是什么?
张玉峰律师: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法帮网:刑事诉讼本来就是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那么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吗?
张玉峰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帮网: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有哪些职权?
张玉峰律师: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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