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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台北地政士公会
* 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 授課大綱 執行業務者之定義 法源依據 執行業務者與營利事業之差異 申報時應檢附項目 申報及核定方式 執行業務收入之申報 執行業務費用之申報 執行業務者之定義 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與營利事業之差異 申報方式之差異 會計基礎之差異:權責發生制 VS.現金收付制 開立憑證及入帳金額差異:營業稅 VS.印花稅 家庭費用與執行業務費用之特殊規定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本人之薪資(查核辦法第18條)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使用本人所有之房屋不得列報租金支出(查核辦法第19條) 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為限(查核辦法第15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修訂重點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申請權責制條件 聯合執業或公會代收轉付收入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 大陸地區稅額轉開 無 比照扣繳稅額轉開方式 伙食費 1800 2400 修繕費 6萬 8萬 保險費 團體壽險 新增團體傷害及健康險 殘值計算 耐用年數+1 自行估計 災害損失報請勘查 發生15日內 發生30日內 申報時應檢附項目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以供查核。(查核辦法第5條) * 申報及核定方式 第八條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申報及核定方式 一、依書面審核純益率核定 二、依前三年平均核定純益率核定 三、依財政部頒標準核定 四、依帳載核實認定 * 書面審核之介紹 先決條件:要依法設置帳簿憑證及辦理結算申報,醫師業以加入健保或有函(訪)查收入者為限。 以少報多而非以多報少 業別 書面審核純益率 律師、保險經紀人、地政士 35%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牙醫 25% 建築師、技師、中西醫、商標專利代理人、托育中心、安親班 20% 補習班、駕訓班 18% 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醫療院所 15%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機構 12% 執行業務收入之申報 第十條 執行業務者應於執行業務收入實現時列帳記載。但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為實現日期,其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 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使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執行業務者如依法不得組設公司辦理執行業務案件者,其仍以公司行號辦理執行業務案件,其酬金應併歸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收入,核計所得課稅。 執行業務收入之申報 第十一條 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其憑單記 載之所得額或給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 予以認定。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將其 取得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 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 ,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 驗。 第十二條 執行業務者代收代付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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