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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常会

股東會相關問題 簡報人: 陳建興 歐建益 大 綱 一、法源依據 二、股東會 三、委託書 四、通訊投票 五、股東會前提案規定 六、董監事候選人之提名權 七、台灣總合股務公司 八、建華金委託書爭奪戰 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 公司法 第五章第三節專節規範,其條文為第170條至191條,並有其他相關規定散見於其他各條文。 證券交易法 第26條之1及第26條之2。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東會 一、股東會之重要性 日本在90年代之泡沫經濟、亞洲97金融風暴、美國之恩隆、世界通訊等弊案 公司治理議題興盛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主要涵蓋以下五個層面: 1.股東的權利、 2.對股東的公平待遇 3.利益關係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 4.公開與透明化 5.董事會的責任 一、股東會之重要性(續) 台灣企業大多為家族型,因此所有與經營並不分離,雖然90年公司法進行修正而使得董監可由非股東出任(公§128、§192),但目前企業之股權仍集中於少部分經營者手上。 台灣在接二連三的地雷股事件(博達、訊碟、皇統…)後,政府想恢復投資人之信心,公司想好好整頓公司內部,那麼開好股東會,讓股東自我落實應有之權利方為治本之道。 二、股東會在公司之層級 公司設立前 1)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創立會 股東會之前身 公司設立後 最高意思決定機關(立法):股東會 例外:公§ 128-1 執行業務機關(行政):董事會 監督機關(司法):監察人 三、股東會的種類 股東常會 定期由董事會召開之全體股東會議。 一年至少一次,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 於必要時召集之股東會議,尚分為下列兩種: (1)強制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董事缺額達1/3、監察人全體均解任、公司虧損達實 收資本額1/2、股東請求檢查帳目+法院、重整人在 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召開 (2)任意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公§ 173) 董事會或監察人、股東(1年+3%) 特別股股東會(公§ 159) 四、股東會的召集權人 召集權人 (1)當然召集人:董事會主動召開 (需先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後才可召開,否則§ 189) (2)監察人 (3) 少數請求權之股東: 請求董事會無回應後、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 (4)臨時管理人 董事或監察人不為或不能行使時,法院所選任 (5)重整人 (6)清算人 (在清算事務範圍內與董事相同職權) 召集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實務上均採『發信主義』, 而非『到達主義』,即指將召集之通知書 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 (經濟部六九、一一、一0商三八九三四號) (二)實務上,公司大多以掛號寄出以利證明。 經濟部民84年解釋:適用民法§119、 §120而自 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 定期間。 七、股東會的召集程序 下列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公司法第172條規定 (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變更章程 (3)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4)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 委託 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5)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 重大影響者。 七、股東會的召集程序(續) 2.證券交易法第26-1條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下列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 其許可。 (公§209Ⅰ第一項) (2)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 新股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240Ⅰ第一項) (3)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 新股。(公§241 Ⅰ第一項) 八、股東會開會 主席: 原則:董事長、副董事長 例外:召集權人公§182-1Ⅰ第一項 開會地點: 法無明文,解釋上依公司章程規定,若章程未規定可自由選擇,但地點選擇不當造成大部分股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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