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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国法制史学会
「分家析產」或「遺產繼承」
──以大理院民事判決為中心的考察
盧靜儀*
要 目
壹、前言
貳、傳統中國的分家析產制度
參、清末民初民法草案中的繼承與分家規定
肆、大理院民事判決中的分產訴訟
伍、結語
摘要
分家析產是傳統中國財產傳遞的主要模式,與西方的遺
產繼承是不相同的兩種制度。清末民初引進西方法律時,外
來的遺產繼承與內生的分家析產發生交會,並有衝突與融
合。本文以民初的大理院(1912-1928 )為研究對象,進行分
家析產的司法審判實務的考察,以還原由大理院判例所構建
的分家析產規則。自成文法而論,中國在此時期開始自傳統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本文為筆者於民國九十七年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論文〈清未民初中國家產制度的
演變〉的部份內容整理修改而成。在此特別感謝指導教授李貴連老師及答辯委員
羅玉中老師、徐愛國老師、劉廣安老師、易繼明老師、俞江老師等,對於論文指
正及提供的諸多建議。
120 《法制史研究》第十三期
的分家析產向近代的遺產繼承演變,1931年的國民政府民法
典完全實行基於個人主義的繼承制度,根植於同居共財家庭
的分家析產制度默默地退出國家法。但民初大理院僅僅將分
家析產的法律與習慣體系化,並適度地採納西方的法律精
神,傳統的分家析產制度並沒有被近代的遺產繼承制度所取
代,反而因此延續中國固有習慣及傳統法律的生命力。
關鍵字:分家析產、遺產繼承、大理院、同居共財、諸子均
分原則
壹、前言
早 期 的 繼 承 法 律 著 作 通 常 將 傳 統 中 國 的 繼 承 制 度 分 為
1及「宗祧繼承」兩大類型 2如「吾國舊律關於
「遺產繼承」
繼承之規定,有宗祧繼承與財產繼承之分,宗祧之繼承與財產
之繼承,均不以被繼承人之死亡為繼承之開始,在被繼承人生
前亦得為之。其定此繼承之法規,雖未彙集成編,而清律戶役
門立嫡子違法律及例,即屬關於宗祧繼承之規定,卑幼私擅用
財律及例即屬關於財產繼承之規定。」3財產繼承不僅存在
1 近代繼承法所指的「遺產繼承」,「遺產」為繼承的標的,為人死後所遺留的財
產,包括積極的財產與消極的債務。傳統 國也有「遺產」一詞,意指死者留下
的財產,最早在《後漢書.食貨志.郭丹傳》:「丹出典州郡,入為三公,而家
無遺產,子孫困匱。」《明史.列傳.鎮國中尉睦 》亦有,「有弟五人,親為
教督,盡推遺產與之。」辭義上有所重疊。
2 如郁嶷的《繼承法要論》(北平:朝陽大學出版部,1932)、郗朝俊的《民法要
義繼承編》(上海:王秋泉,1937)、胡長清的《中國民法繼承論》(上海:商
務印書館,1936)、鄭國楠的《中國民法繼承論》(上海:中華書局,1945)、
羅鼎的《民法繼承論》(臺北:三民書局,1956)、史尚寬的《繼承法論》(臺
北:作者自刊,1966)等均是。
3 參考劉含章,《民法繼承編實用》(南京:環琦書屋,1936 ),頁1 。他又指
出,「吾國舊律關於財產繼承之規定,則不以遺產之繼承為限,被繼承人生前將
其財產分析與該律所定之應承受其財產之人,亦應適用該律平均分析之規定,否
則有處罰之明文(卑幼私擅用財律)。……本編所謂繼承,既以遺產之繼承為
限,則被繼承人生前對於其財產所為之處分,自應尊重其本人之意思,不適用本
編之規定。」參考前引劉含章,《民法繼承編實用》,頁4-5 。至於被繼承人生前
「分家析產」或「遺產繼承」──以大理院民事判決為中心的考察177
“Household Division”or“Inheritance
Succession”: A Study of Civil Judgments of
the Grand Council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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