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国法制史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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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国法制史学会

「分家析產」或「遺產繼承」 ──以大理院民事判決為中心的考察 盧靜儀* 要 目 壹、前言 貳、傳統中國的分家析產制度 參、清末民初民法草案中的繼承與分家規定 肆、大理院民事判決中的分產訴訟 伍、結語 摘要 分家析產是傳統中國財產傳遞的主要模式,與西方的遺 產繼承是不相同的兩種制度。清末民初引進西方法律時,外 來的遺產繼承與內生的分家析產發生交會,並有衝突與融 合。本文以民初的大理院(1912-1928 )為研究對象,進行分 家析產的司法審判實務的考察,以還原由大理院判例所構建 的分家析產規則。自成文法而論,中國在此時期開始自傳統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本文為筆者於民國九十七年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論文〈清未民初中國家產制度的 演變〉的部份內容整理修改而成。在此特別感謝指導教授李貴連老師及答辯委員 羅玉中老師、徐愛國老師、劉廣安老師、易繼明老師、俞江老師等,對於論文指 正及提供的諸多建議。 120 《法制史研究》第十三期 的分家析產向近代的遺產繼承演變,1931年的國民政府民法 典完全實行基於個人主義的繼承制度,根植於同居共財家庭 的分家析產制度默默地退出國家法。但民初大理院僅僅將分 家析產的法律與習慣體系化,並適度地採納西方的法律精 神,傳統的分家析產制度並沒有被近代的遺產繼承制度所取 代,反而因此延續中國固有習慣及傳統法律的生命力。 關鍵字:分家析產、遺產繼承、大理院、同居共財、諸子均 分原則 壹、前言 早 期 的 繼 承 法 律 著 作 通 常 將 傳 統 中 國 的 繼 承 制 度 分 為 1及「宗祧繼承」兩大類型 2如「吾國舊律關於 「遺產繼承」 繼承之規定,有宗祧繼承與財產繼承之分,宗祧之繼承與財產 之繼承,均不以被繼承人之死亡為繼承之開始,在被繼承人生 前亦得為之。其定此繼承之法規,雖未彙集成編,而清律戶役 門立嫡子違法律及例,即屬關於宗祧繼承之規定,卑幼私擅用 財律及例即屬關於財產繼承之規定。」3財產繼承不僅存在 1 近代繼承法所指的「遺產繼承」,「遺產」為繼承的標的,為人死後所遺留的財 產,包括積極的財產與消極的債務。傳統 國也有「遺產」一詞,意指死者留下 的財產,最早在《後漢書.食貨志.郭丹傳》:「丹出典州郡,入為三公,而家 無遺產,子孫困匱。」《明史.列傳.鎮國中尉睦 》亦有,「有弟五人,親為 教督,盡推遺產與之。」辭義上有所重疊。 2 如郁嶷的《繼承法要論》(北平:朝陽大學出版部,1932)、郗朝俊的《民法要 義繼承編》(上海:王秋泉,1937)、胡長清的《中國民法繼承論》(上海:商 務印書館,1936)、鄭國楠的《中國民法繼承論》(上海:中華書局,1945)、 羅鼎的《民法繼承論》(臺北:三民書局,1956)、史尚寬的《繼承法論》(臺 北:作者自刊,1966)等均是。 3 參考劉含章,《民法繼承編實用》(南京:環琦書屋,1936 ),頁1 。他又指 出,「吾國舊律關於財產繼承之規定,則不以遺產之繼承為限,被繼承人生前將 其財產分析與該律所定之應承受其財產之人,亦應適用該律平均分析之規定,否 則有處罰之明文(卑幼私擅用財律)。……本編所謂繼承,既以遺產之繼承為 限,則被繼承人生前對於其財產所為之處分,自應尊重其本人之意思,不適用本 編之規定。」參考前引劉含章,《民法繼承編實用》,頁4-5 。至於被繼承人生前 「分家析產」或「遺產繼承」──以大理院民事判決為中心的考察177 “Household Division”or“Inheritance Succession”: A Study of Civil Judgments of the Grand Council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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