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资本运营管理][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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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资本运营管理][精品]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贷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法院予以受理,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前,债务人甲企业 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重整。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 “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 押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 使担保权。 【举例】甲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厂房设定了抵押,当 甲企业破产时,A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在重整期间, A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 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 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 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 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 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 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 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 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 后再表决一次。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 或者再次表决仍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 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 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 和营业事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 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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