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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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主项名称 4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实施主体 6 授权组织 性质 1.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 7 承办机构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1.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 窗口; 9 办理地点 2.南宁市东葛路7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3楼综 合业务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0 办理时间 咨询电 0771-12329 咨询及 话 11 监督电话 监督电 0771—5595845 话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 12 设定依据 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1 — 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13 实施对象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14 行使层级 市级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记。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5 权限划分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 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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