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之意义要件与种类-新学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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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之意义要件与种类-新学林

第一章 土地徵收之意義、要件與種類 003 土地徵收之意義、要件與種類 第一節 土地徵收之意義與要件 壹、土地徵收之意義 按土地徵收乃指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 取得人民土地財產權1 ,並給予土地財產權人相當補償之一種行政行 為,其對土地財產權人之權益而言,無異是遭受「特別犧牲」,是其 2 核屬侵益行政處分之一種。茲進一步析論其意涵如下 : 一、係屬行政機關單方之行政行為 土地徵收係國家行使其對土地之「上級(最高)所有權」 3 ,由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之行政機關基於 ( )之體現 Obereigentum 本身單方面之意思表示,就私人土地加以強制取得,不須相對人之同 意,而發生公法上效力之行政行為,是屬「行政處分」 ( ),其性質亦得解為國家對私有土地展現「行政高 Verwaltungsakt 權」( )之體現。 Verwaltungshoheit 1 通常徵收之權利多以土地「所有權」為主,惟亦有以「區分地上權」為對象者,例 如得參土地徵收條例第 條第 項。 57 1 2 按有關土地徵收之定義甚夥,但內涵多屬相仿,例如得參溫豐文(2013 ),土地 法, 年 月修訂版,台北:自版,頁 ;從而此處主要係參考內政部編 2013 3 506-507 印(2004 ),土地徵收作業手冊,初版,台北:自版,頁 1-2 ,但鑑於土地徵收條 例業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大幅」修正且已公布施行,從而據悉內政部地政司 101 1 4 刻正因應而著手修正旨揭於民國 年所編印之「土地徵收手冊」,併予敘明。 93 3 有關國家對於私有土地「上級所有權」之闡釋,得參戴秀雄(2011 ),「國家對私 有土地上級所有權概念之辯正」,收於:溫豐文教授六秩五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 員會主編,民事法學的現代課題與展望,初版,台北:元照,頁 87-119 。 土地徵收 004 二、係國家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之行政行為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權力,強制剝奪私人土地權利,並無須取 得被徵收人同意,從而其性質與買賣有別。又,為實現徵收之公益目 的4 ,則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例如地上權、抵押權以及 不動產役權等均歸於消滅,其他如使用借貸與租賃等債權,亦不能繼 續存在而隨之消滅,始能實現土地徵收之「目的」(例如供作交通用 地),從而,需用土地人之取得土地並非屬繼受取得,而係屬原始取 5 得 。 三、係須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之行政行為 如上述定義所言,土地徵收之實施須依一定法定程序而為,因其 係「強制」剝奪人民土地財產權,主管機關必須謹守「程序正義原 則」( )之意旨而不得恣意為 Grundsatz der Verfahrensgerechtigkeit 之,有關其徵收程序包括了徵收之申請前置階段、申請核准階段以及 實際施行三大階段,得詳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至第五節。茲就土地徵 收條例以觀,有關徵收之程序規定亦佔一定篇幅,亦即從第 10 條至 第 條,實不可謂少。 29 四、係須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之行政行為 按土地徵收之實施係為實現「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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