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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的妇女财产权职业礼法与女教小结-EDB
新高中中國歷史科知識增益課程
選修單元六:「女性社會地位:傳統與變遷」
宋元明清的婦女
香港科技大學.李玉梅
( 內 容 綱 要 )
(一)財產權
女兒財產權
妻子財產權
母親財產權
(二)職業
產業類
雇傭雜役類
遊藝類
雜類:三姑六婆,可分宗教、醫療、商業三種性質分說。
(三)禮法與女教
(四)小結
李玉梅博士,香港科技大學
1
(一)財產權
女兒財產權
宋代女兒已婚未婚對其在父家家產取得之方式與數量俱有差異,分五項言
之。
一、 嫁資
嫁資是女兒所得最主要之父家家產。在宋榜擇婿(惟選擇讀書入仕常會遭經
濟上困難)盛風下,嫁資被抬高是正常現象。《宋刑統》户婚律規定女子可比照來
聘减半作妝奩,甚至有比娶媳價昂者。蘇軾( 1036-1101)就曾借出200 貫錢資
助女親戚出嫁;當然亦有導致貧女難嫁例。袁采(? -? )《世範》誡嫁資宜及早
準備,多予女(母尤願如此)若子不中用,日後可投靠女兒;趙鼎(1085-1147)
《家訓筆錄》更詳訂數額。司馬光(1019-1086)主幾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不
主女兒得享分產。女子有以嫁資貢獻夫家,則嫁資是夫家家產一部分,如杜衍(978
-1057)(朱熹﹝1130-1200 ﹞主此)。丈夫有時把田產歸妻名下以避當作共財而
分掉的可能(袁采卻指若夫亡 ,妻或會攜產再嫁)。夫可用亡妻錢買妾 ]嫁資盛
行地區傾向一夫一妻制且離婚很少(妾才沒嫁資)。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經濟角
色重要,女方只等男方三年便有改嫁之權。金元逆轉,金改為五年,元改為十一
年;又因金元時期娶妻須耗巨額聘財,幾乎等同買斷該女子,遂有無條件等待之
義務。
二、 在室女代亡父繼承一半應分族產,餘半沒官。
三、 户絕則在室女可繼承父產全部(南宋以 300 貫為上限。)若有出嫁親女被
出,或歸宗(已嫁而歸)寡婦無子,與在室女同。若只有出嫁親女,則可
得三分一,餘沒官。若父母死時有應承分之子,應承分之子縱稍後死,出
嫁親女是一出嫁姊妹身分,無財產承繼權。(亦有弟為維繫姊弟情誼而分
產予姊者,參《宋史.呂陶傳》。)(元律止有寡婦無子及絕户女﹝不管嫁
否﹞,得三分之一,婦女乃不應分產之人) 。
四、 有親子的女兒分產
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農業勞動之經濟角色重要,南宋律規定:
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明公書判清明集》户
婚門,分析類)
2
五、 有繼絕者(户絕而有嗣子,分三類)的女兒分產
養子(户長所立後嗣) 立繼(妻為亡夫立之嗣,同親 命繼 (夫妻俱
子) 亡,由近親尊
長為其擇一人
為嗣)
若無遺囑,養子與在室親女間 依法女兒只得嫁資,惟推測依 詳以下《明公
於雙親亡後各得一半財產。 養子與親女之均分。 書判清明集》
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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