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的妇女财产权职业礼法与女教小结-E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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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中中國歷史科知識增益課程 選修單元六:「女性社會地位:傳統與變遷」 宋元明清的婦女 香港科技大學.李玉梅 ( 內 容 綱 要 ) (一)財產權 女兒財產權 妻子財產權 母親財產權 (二)職業 產業類 雇傭雜役類 遊藝類 雜類:三姑六婆,可分宗教、醫療、商業三種性質分說。 (三)禮法與女教 (四)小結 李玉梅博士,香港科技大學 1 (一)財產權 女兒財產權 宋代女兒已婚未婚對其在父家家產取得之方式與數量俱有差異,分五項言 之。 一、 嫁資 嫁資是女兒所得最主要之父家家產。在宋榜擇婿(惟選擇讀書入仕常會遭經 濟上困難)盛風下,嫁資被抬高是正常現象。《宋刑統》户婚律規定女子可比照來 聘减半作妝奩,甚至有比娶媳價昂者。蘇軾( 1036-1101)就曾借出200 貫錢資 助女親戚出嫁;當然亦有導致貧女難嫁例。袁采(? -? )《世範》誡嫁資宜及早 準備,多予女(母尤願如此)若子不中用,日後可投靠女兒;趙鼎(1085-1147) 《家訓筆錄》更詳訂數額。司馬光(1019-1086)主幾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不 主女兒得享分產。女子有以嫁資貢獻夫家,則嫁資是夫家家產一部分,如杜衍(978 -1057)(朱熹﹝1130-1200 ﹞主此)。丈夫有時把田產歸妻名下以避當作共財而 分掉的可能(袁采卻指若夫亡 ,妻或會攜產再嫁)。夫可用亡妻錢買妾 ]嫁資盛 行地區傾向一夫一妻制且離婚很少(妾才沒嫁資)。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經濟角 色重要,女方只等男方三年便有改嫁之權。金元逆轉,金改為五年,元改為十一 年;又因金元時期娶妻須耗巨額聘財,幾乎等同買斷該女子,遂有無條件等待之 義務。 二、 在室女代亡父繼承一半應分族產,餘半沒官。 三、 户絕則在室女可繼承父產全部(南宋以 300 貫為上限。)若有出嫁親女被 出,或歸宗(已嫁而歸)寡婦無子,與在室女同。若只有出嫁親女,則可 得三分一,餘沒官。若父母死時有應承分之子,應承分之子縱稍後死,出 嫁親女是一出嫁姊妹身分,無財產承繼權。(亦有弟為維繫姊弟情誼而分 產予姊者,參《宋史.呂陶傳》。)(元律止有寡婦無子及絕户女﹝不管嫁 否﹞,得三分之一,婦女乃不應分產之人) 。 四、 有親子的女兒分產 南宋大概因南方女性農業勞動之經濟角色重要,南宋律規定: 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明公書判清明集》户 婚門,分析類) 2 五、 有繼絕者(户絕而有嗣子,分三類)的女兒分產 養子(户長所立後嗣) 立繼(妻為亡夫立之嗣,同親 命繼 (夫妻俱 子) 亡,由近親尊 長為其擇一人 為嗣) 若無遺囑,養子與在室親女間 依法女兒只得嫁資,惟推測依 詳以下《明公 於雙親亡後各得一半財產。 養子與親女之均分。 書判清明集》 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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