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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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的秩序,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股份登记与持有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 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1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 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 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一年内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上市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锁定期满后,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 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八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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