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数学的渊源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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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数学的渊源关系

法学与数学的渊源关系 张世明 《 中华读书报 》( 2015年09月02日 ? 13 版)   法学与数学两者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两者的渊源关系往往不被学术界所关注和思考。清人曾自豪地称:“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清代考据学的发达与律学和算学的精细化不无关系。欧洲自文艺复兴之后,由于对理性的崇拜和对科学的标榜,逻辑学、数学的思维方式对当时的法学影响至深且巨。本文试从学术史角度加以考察这种趋同性,祈方家指正。   1   杨鸿烈和乃师梁启超先生在近代学科建制的诸多领域都是捷足先登的开山人物,前者在学术方面充实和发展了后者曾经提出的一些新领域的研究。在文学方面,杨氏《中国诗学大纲》是第一部中国诗学著作。在史学方面,其《史学通论》《历史研究法》系中国现代史学方法论的奠基之作堪称众所公论。在法学方面,《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三书又成为奠定杨氏在民国法学史上不可绕过的学术地位上的标志性著作。杨氏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就其研究方法进行阐释时指出,法律的自身本来就是一种有系统、有组织的科学,在科学比较不发达的中国,惟有研究刑名(法律)和数理的学者才富于科学精神。杨氏引用其旧著《袁枚评传》中的一段话说:“数学与法学,可说是有清一代科学方法的总源头。清代最大多数的汉学家不是深懂得勾股开方,就是擅长刑律。数学之为科学方法,可毋庸多说;而法律的本身最是讲究条理的明析,而在审判案件应用它的时候,又最注重搜集及调查证据。”   梁启超认为,乾嘉时期,戴学诸公之所以成就巨大,“一言以蔽之曰:用科学的研究法而已”,因为乾嘉学者“殆无一人不有算学上常识”,算学方法注重证据,与考据学精神相通。斯言信然。清代汉学家梅文鼎、阎若璩、惠士奇、江永、戴震、孔广森、钱大昕、凌廷堪、李锐、焦循、焦廷琥、吴兰修、董祐诚、许宗彦、程恩泽、俞正燮、阮元、李兆洛等数十人都与天文算学结下了不解之缘。研治历算学对于促进考证方法的严密极有关系,因为研究数学、天文、历法,讲求充分的证据、严密的判断,对于训练严格的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大有裨益,从而更能自觉地遵守实证研究的原则,力求排除主观臆测、穿凿附会,符合于近代科学方法。这可以说是“数”的方面对于考据方面的影响,过去学术界一般论述乾嘉考据学时往往也会提及这些学者在历算学、音律学等方面的贡献,但几乎所有学者都没有将法律实践、法学研究与乾嘉考据学之间联系起来考虑。所以,高邮王念孙、王引之父子在考据学上的贡献为学术界耳熟能详,但很少有人想起另一对相映成趣的“高邮王氏父子”,即王明德之父王永吉、之子王心湛赓续相继,律学家传历三世而未斩。   孙星衍的考据学成就众所周知,被阮元誉为“实本朝不可废大家”。孙氏积二十余年之功力,为《尚书古今文注疏》30卷,考证翔实富赡,凡治《尚书》之学者莫不视此为最完善之本。再者,自称是孙武第七十五代孙的孙星衍根据华阴《道藏》所校辑的《孙子十家注》,是中国近代史上成就最大、流传最广、影响也最大的《孙子兵法》版本。但很少有人注意和阐发孙氏的考据学成就与其法律实践的关系。《清史稿》这样记载到:孙氏于乾隆五十二年进士及第,授翰林院编修,散馆后“官刑部,为法宽恕,大学士阿桂、尚书胡季堂悉器重之。有疑狱,辄令依古义平议,所平反全活甚众。退直之暇,辄理旧业,洊升郎中”。考据学其实是孙氏退值之暇的旧业。法学界多推崇清末薛允升、沈家本的律学思想和成就,但鲜有人问津其律学方法。无论薛允升的《读例存疑》还是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所使用的方法均是乾嘉考据学的方法。   办案治律,最需要缜密的精神和方法,又需要细致、认真的办事态度。所谓“老吏断狱”的特点和长处就在于具有怀疑精神,对于历史考据的结论如同对于案件裁决唯律是遵,依律阐义,防止失出失入,遽下论断。汪辉祖悉心刑名之学,有《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续说》等法家之言的著作雅俗争传,这在一般法律史著作中均每每被提及,但许多人不知道其还在史学方面有《元史本证》《史姓韵编》《九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希姓录》《辽金元三史同名录》等著作。汪辉祖在《学治臆说·暇宜读史》中极强调读书、读史以制事。因为汪氏自己也以居官佐幕余功读史自课,以治律的严谨笃实作风来读史,研究乙部诸书,又以同样的精神来从事史部著述。而钱大昕等人之所以愿意与王氏订交,也是敬重其治学堂庑之宏大。普通人往往基于其广为流传的法律方面的著作立论,事实上没有真正读懂汪辉祖的内心世界。1929年发表的陈让遗稿《史学工具书努力者汪辉祖年谱》就曾这样写道:“考据学之所以能合乎科学方法者,其从入之途有二:一为数学,一为法学。从数学入者,其方法精密,夫人知之矣。从法学入手者,其办法之精密,亦与数学等。”   尽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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