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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19337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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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大作业
学习中心: 河南铁路学习中心
专 业: 法学
学生姓名: 吴 丹
学 号: 08113510317008
评阅老师: 冷瑞光
评定成绩:
目 录
内容摘要………………………………………………………………………………3
一、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4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4 (一)国家立法…………………………………………………………………………4
(二)地方立法…………………………………………………………………………5
三、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5
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6
(一)补偿主体模糊不清………………………………………………………………6
(二)补偿经费不足……………………………………………………………………6
(三)明确补偿的程序…………………………………………………………………6
(四)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7
(五)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7
五、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7
(一)明确补偿义务主体………………………………………………………………7
(二)明确补偿的标准…………………………………………………………………8
(三)明确补偿的程序…………………………………………………………………9
(四)补偿的资金保障………………………………………………………………10
参考文献……………………………………………………………………………10
内容提要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
一、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然而,随着野生动物种群的不断扩大,动物与人的资源争夺也越来越激烈,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仅1999年5月一9月之内,陕西就发生9起羚牛伤人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吉林省发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人畜事件就有5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十几人、家畜死伤几十头,保护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高达2693万元。据国家林业部门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的不到1/10。国家保护区的建立都选择在经济水平不发达的农村,保护区内的动物致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后,更加使当地居民的生活雪上加霜,居民欲哭无泪。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一)国家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有关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内容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为保证该条具体实施,国务院己于1992年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保护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尽管如此,关于具体的损害解决方案仍没有明确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抽象,实际执行时,法律起不到切实作用,形同空文。
(二)地方立法
我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授权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可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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