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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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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提纲

? 婚姻法讲座提纲 ? ?     一、从婚姻制度讲起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   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法律定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   1、生育;   2、社会资源的节约;   3、情感的需要;   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   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1、群婚制:(原始社会,母系氏族)一个原始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一个家庭公社。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逐渐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能辨别生父。   性关系的排除:   1)、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性关系;   2)、排除直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3)、排除血亲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2、对偶婚制----仍然以女方为中心,可以辨别生父。   相对稳定,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   3、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是某个特定社会的产物。不具备共性。   二、婚姻法的主要作用   婚姻法主要具备两重作用,一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具备“公法”的性质,起宏观调节作用;一重是对社会个体的,主要起对私权的保护作用。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婚姻法》。   三、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法律依据)   1、宪法;   2、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修改历程自启动到告成历时5年有余,在此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思路的争议:一是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思路;一是两步到位,分期完成的思路。现采取的是后者。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6日又颁布了两份司法解释,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上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认为,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个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价值。如”婚前个人财产八年转化”问题。   4、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2003年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五、婚姻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1、《婚姻法》的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   2001年新婚姻法之所以被舆论特别关注,就是因为舆论抓住了炒作的卖点---新婚姻法的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法令颁布之后,因特网、报纸上、电视里上铺满了关于离婚的案例。全国第一例离婚索赔案、上海市第一例离婚索赔案、广州市第一例离婚索赔案等等应运而生。当时由于我在长 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代理的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一案,由于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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