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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报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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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报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PDF

附件1: 广东省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报审事项服务指南 一、文物安全防范工程的定义与性质 1.工程定义:文物安全防范工程是指以维护文物安全为 目的,从而使受保护的文物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 事故的安全状态的工程,具体包括安防工程、消防工程和防 雷工程。 2.工程性质: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防范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博物 馆、纪念馆等现代建筑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于现代 建筑安防工程,不属于文物保护工程,但依托文物保护单位 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建筑设立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其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仍然属于文物保护工程。 3.定性依据:根据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 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 的工程;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审 批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物人发〔2015〕15号)将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作为文物保护工 程类型列为行政许可。 二、文物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报审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 计方案的报审 1.审批机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申 报关为广东省文物局、审批机关为国家文物局。 2.审批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 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3.项目核准: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和完善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物人发〔2015〕 15号)的要求,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类项目不再实行单独 立项、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程序,由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统一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报请 国家文物局核准。 4.申请范围:经省文物局审核并经国家文物局核准的列 入下一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计划的项目;国家文 物局同意实施的全国文物消防百项工程;国家文物局批复同 意立项的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国家文物局同意的其 他文物安全防范项目。 5.申请对象:实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相关机 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 6.报申程序: 6.1申请单位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核”提交申请; 6.2广东省文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国家文 物局“网报网审平台”送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进行技术审查; 6.3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返回意见; 6.4返回意见为“同意”的,省文物局正式具文上报国 家文物局审批;返回意见为“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申 报单位按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后再次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 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核”提交修订 后的方案,并附上省古迹保护协会或3名以上省文物保护专 家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同意通过的意见;返回意见为“不 同意”的,申报单位须另行重新申请。 7.申请材料: 7.1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公文文本(范本见附 件); 7.2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7.2.1设计委托书; 7.2.2设计任务书; 7.2.3现场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 7.2.4风险评估报告; 7.2.5设计说明; 7.2.6设计图纸; 7.2.7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7.2.8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者认证证书; 7.2.9工程概算书; 7.2.10人员培训细则、售后服务承诺和工程验收细则; 7.2.1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7.2.12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如修改说明) 7.3若是设计方案已由于国文物局批复同意或国家第三 方评估机构评估通过,但需修改完善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核准的,应提供省文物局依法委托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 3名以上省文物保护委员会相应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已按修改 意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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