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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报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PDF
附件1:
广东省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报审事项服务指南
一、文物安全防范工程的定义与性质
1.工程定义:文物安全防范工程是指以维护文物安全为
目的,从而使受保护的文物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
事故的安全状态的工程,具体包括安防工程、消防工程和防
雷工程。
2.工程性质: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防范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博物
馆、纪念馆等现代建筑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于现代
建筑安防工程,不属于文物保护工程,但依托文物保护单位
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建筑设立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其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仍然属于文物保护工程。
3.定性依据:根据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
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
的工程;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审
批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物人发〔2015〕15号)将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作为文物保护工
程类型列为行政许可。
二、文物全防范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报审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防范工程勘察设
计方案的报审
1.审批机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申
报关为广东省文物局、审批机关为国家文物局。
2.审批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
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3.项目核准: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和完善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物人发〔2015〕
15号)的要求,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类项目不再实行单独
立项、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程序,由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统一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报请
国家文物局核准。
4.申请范围:经省文物局审核并经国家文物局核准的列
入下一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计划的项目;国家文
物局同意实施的全国文物消防百项工程;国家文物局批复同
意立项的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国家文物局同意的其
他文物安全防范项目。
5.申请对象:实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相关机
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
6.报申程序:
6.1申请单位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核”提交申请;
6.2广东省文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国家文
物局“网报网审平台”送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进行技术审查;
6.3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返回意见;
6.4返回意见为“同意”的,省文物局正式具文上报国
家文物局审批;返回意见为“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申
报单位按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后再次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
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核”提交修订
后的方案,并附上省古迹保护协会或3名以上省文物保护专
家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同意通过的意见;返回意见为“不
同意”的,申报单位须另行重新申请。
7.申请材料:
7.1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公文文本(范本见附
件);
7.2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7.2.1设计委托书;
7.2.2设计任务书;
7.2.3现场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
7.2.4风险评估报告;
7.2.5设计说明;
7.2.6设计图纸;
7.2.7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7.2.8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者认证证书;
7.2.9工程概算书;
7.2.10人员培训细则、售后服务承诺和工程验收细则;
7.2.1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7.2.12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如修改说明)
7.3若是设计方案已由于国文物局批复同意或国家第三
方评估机构评估通过,但需修改完善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核准的,应提供省文物局依法委托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
3名以上省文物保护委员会相应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已按修改
意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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