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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山东万国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世纪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万国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世纪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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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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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鲁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国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凌春,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沙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世纪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 玲,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虹,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万国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因与新世纪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平、委托代理人段凌春、潘沙沙,被上诉人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虹、马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万国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存在长期国际贸易关系,2007年,万国公司向新世纪公司供应光学瞄准具,瞄准具配件和光学望远镜等光学和机械产品,2006年9月25日,万国公司向新世纪公司出具了盖有其公章的对帐单,载明:经核对我公司欠贵公司如下款项:1、借款$200,000.00 2003年6月收到。2、退货款为$112,512.16 2005年8月份退货B/L PPCQl053203BB;3、退货款$49,537.34 2006年5月份退货B/LPPCQl061803M。4、索赔款$40,175.OO 2005年和2006年产品问题造成的索赔。5、帮助核销$44,800.00 2006年1月收到B/LGB。6、帮助核销$7,421.OO 2006年3月收到B/LOBIGQDL。几项共计$454445.50美元。万国公司对该对帐单上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形成存有异议,认为是新世纪公司伪造的,是在盖有万国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上添加形成,为此万国公司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对帐单上的印章及文字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法庭告知万国公司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意见:申请检材打印部分内容形成时间无法鉴定时,其则表示只作一项鉴定无意义,放弃全部鉴定申请。
为了查清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新世纪公司的申请,向有关部门调取了部分证据。经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查询,2003年6月25日新世纪公司自美国银行汇款20万美元给万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平,扣除手续费后实收款为199988.00美元,新世纪公司称为对帐单中的第1项借款。2006年1月9日,万国公司收到自美国银行汇款44800美元,扣除手续费后实收款为44743.21美元,新世纪公司称为对帐单中的第5项帮助核销款。2006年3月22日万国公司收到自美国银行汇款144167.50美元,扣除手续费后实收款为144167.50美元,新世纪公司称上述款项中有7421.00美元系对帐单中第6项所列款项。经原审法院向青岛海关查询报关单、提单、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证实,2005年8月、2006年9月,新世纪公司分两次因质量问题退货给万国公司,对两次退货万国公司表示认可。 对于对帐单中的索赔款及帮助核销款的产生原因,新世纪公司的解释是:索赔款是因货物质量问题万国公司应向其进行的赔偿,因万国公司已收到国内主要生产厂家支付的赔偿款。帮助核销款是对该项欠款产生原因的概括性说明,即万国公司向国外其他公司出口货物,因未及时收回货款,面临无法在规定期间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进而可能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相应查处。在此情况下,根据万国公司的请求,新世纪公司向万国公司汇入相应款项,万国公司以新世纪公司汇入的款项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因此在双方之间是借款,该笔借款万国公司一直未偿还新世纪公司。对于新世纪公司的上述解释万国公司均不认可。
万国公司曾因新世纪公司拖欠货款,于2007年提起诉讼,新世纪公司在货款纠纷诉讼中也行使了抵销权,但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支持。
本案双方各提供了一份新世纪公司的材料,新世纪公司提交的材料载明公司首席执行官为程骏平,形成时间为2008年1月23日,该证据材料经过了公证及大使馆认证。万国公司也提交了与新世纪公司相同形式的公司材料,材料载明公司首席执行官为崔国平,形成时间为2007年7月24日,在该份材料上有美国州政府的印章,但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程序。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新世纪公司系在美国成立的法人,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本案争议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且万国公司住所地在青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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