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内家电行业价格垄断第一案海尔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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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内家电行业价格垄断第一案海尔子公司

20 16 年8 月30 日 解读国内家电行业价格垄断第一案——海尔子公司价格垄断协议案 马辰 ︱仕达 ︱崔君凤 2016 年 8 月 1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发改委”)在其网站公布了一则新闻。 该新闻称,上海市物价局对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 1,234.80 万元。本案为发改委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家电行业处罚的第一案。 本文将重点分析本案背后隐含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并探索未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家电行业的执 法趋势。 一、 案情简介 2015 年,上海市物价局经举报就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公司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的价 格控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2012 年以来,上述三家公司通过发布销售政策、向经销商发送市场秩序管理公函、 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价要求的经销协议等手段,要求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执行 “统一指导价”、 “统 一零售价”,通过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链表)、口头和微信通知等方式,规定冰箱、空调、 吸油烟机等产品的 “供价”、 “零售限卖价”、 “最低成交价”,并对 “乱价”、 “窜货”的经销商 给予 “罚款”、 “暂停供货”、 “停止合作”等处罚。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三家公司与其上海地区经销商属于独立市场主体,两者存在纵向交易关系, 三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 项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的垄断协议, 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决定分别对三家公司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 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1,234.80 万元。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二、 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本案中三家公司制定各项规定和措施的核心目的是 “禁 止乱价”、 “禁止窜货”,主要涉及纵向垄断协议中的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和 “纵向地域限制”。 1. 禁止乱价和禁止窜货的含义 纵向协议是指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企业间的协议,如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与竞争者 之间的横向协议不同,纵向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方支付 价格。纵向协议对市场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可能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又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根据协议内容,纵向协议通常有以下几种,至于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则需要具体分析:(1)固定转 售价格协议;(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3 )价格推荐协议(建议价、指导价等);(4 )地域/客户 限制协议;(5 )搭售/捆绑销售协议;(6 )排他供应/购买协议等。 禁止乱价,是指生产商/ 品牌商在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时,常常对价格作出约定或限制,要求 或建议经销商按该价格销售产品,不得随意变更。 禁止窜货,主要是指生产商/ 品牌商在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时,禁止某一区域经销商将本应在 自己区域内销售的产品销售到其他同一品牌经销商的经销区域。 2. 禁止乱价和禁止窜货的反垄断风险 禁止乱价措施属于纵向协议,对产品转售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要求经销商按约定价格销售,构 成反垄断法意义下的纵向价格限制。纵向价格限制又称转售价格维持(RPM ),包括固定转售价格、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价格推荐(建议零售价、市场指导价)等。 禁止窜货措施也属于纵向协议,其实质上限定了同一品牌下各经销商的销售范围,不允许经销商 跨区域销售商品,从《反垄断法》角度而言,是纵向地域限制。 实施禁止乱价和禁止窜货行为,可能因违反 《反垄断法》而被认定为违法。本案中,三家被处罚 公司就因其行为构成了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而被认定为违反 《反垄断法》第十四 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禁止乱价和禁止窜货的行为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合理的禁止乱价的规定,有以下优点: 1) 遏制任意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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