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服务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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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服务指引

服务指南编号:18013-2017-11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 年7 月22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7 月22 日 更新日期:2017 年12 月1 日 发布机构: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有9 种,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 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进口上述货物需取得进口国营贸易经 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有9 种,包括玉米、大米、钨及钨制品、锑及 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出口上述货物需取得出口国营贸 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3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外经贸部令 2002 年第27 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对国营贸易企业无数量限制。对非国营贸易企业,按其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允 许量签发出口许可或者自动进口许可。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三)申请人具有经营进出口国营贸易货物的必备条件。 (四)符合商务部公告2016 年第67 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成品油(燃 料油)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2 (五)符合商务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原油进口国 营贸易经营资格)。 (六)符合商务部公告2015 年第49 号、2017 年第66 号规定的条件(适用 于申请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上述第七项所列申请条件的。 (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 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原件,1 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四)货物进口或出口合同。原件,1 份。 (五)其他法定材料。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附流程图) (一)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不含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白银出口国营 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 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 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 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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