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前预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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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前预测二

2011考前预测二 卷四公司法案例可能涉及考点 公司的设立,重点注意“发起人”这个考点;注意:公司的成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实)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合伙,换句话说,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 发起人责任:(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就①、②承担连带责任;④股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上述与该股东就①、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参考真题案例分析题:04年卷四第3题;06年卷四第2题 论述题,建议看看戴鹏的范文,基本问题不大了 补充考点: 上市公司收购 (一)基本内容 1.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时的报告和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与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3.要约收购 (1)条件: 30%且继续收购的,应当发出要约 (2)对象: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内容: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4)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5)排他性: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不可撤回性: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7) 公平性: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不能区别对待。 4.收购的法律后果 (1)终止上市: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变更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限制转让: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公司解散: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 强制要约收购人的法定义务★★★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3)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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