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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准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许可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0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谢 谢 库房和贮存场所 设置专用的食品仓库,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杂物 库房或贮存场所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使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除冷库外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冷冻(藏)库应设温度计 * * 食品市场准入 基本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基本许可条件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市属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受理、审批(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宝安分局负责非市属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受理、审批。 受理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海关大厦10楼4号窗口(餐饮服务流通许可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人递交材料后,受理窗口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的,发放《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进入“整改”阶段,整改合格后申请人申请验收(整改阶段不记入时间); 符合申办条件的,现场核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进入科、所长审核环节,3个工作日内进入局领导审核环节,最后发证(整个流程为20个工作日) 新建、扩建、改建的餐饮业经营单位提出的许可审查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学校、幼儿园食堂须提交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 教育局的立项批复或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新建、扩建、改建的餐饮业经营单位提出的许可审查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9.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还需提交及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储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储存使用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卫生检查计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两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餐饮业经营单位提出的许可审查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供相关资料: (4)变更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交变更后的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教育局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地址或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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