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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处理 会计0801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及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解析 (二)新企业所得税分析与评价 (二)新企业所得税分析与评价 10号文虽然解决了总分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关系,但对居民企业而言,是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对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利益影响是不同的,有可能导致地方税务机关干预企业的组织形式。比如一家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较好,自己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按照10号文计算分配的税额,当地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分公司变成子公司;反之,税务机关有可能希望子公司变成分公司。但对企业而言,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盈亏不能在企业间互抵,而分公司间的盈亏是可以互抵的,从这一点看,纳税人希望设立分公司形式。 (二)新企业所得税分析与评价 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之间的分享采用50:50的比例,操作比较简单,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税额分配的不合理。如总机构在北京,承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天津设立一分公司,只有少量的经营活动,但是天津分公司也可以分享50%的应纳税额。 (二)新企业所得税分析与评价 现行的中央地方分享办法由以前的属于地方的40%的税款全部归属于企业所在地,改为25%×40%的税款由全国各地分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税款的权利,但是却会增加其他地方分享的税额。由于设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总机构相对较多,这种办法有利于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新企业所得税分析与评价 根据10号文,如果总机构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则用于分摊的税额不应包括境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这种做法有一定道理,也有利于保证中央财政的收入。但在操作上纳税人需要计算两个应纳税额,一个是境内总分机构的应纳税额,一个是境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相应填写两张申报表,如果境内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不一致,还要再另外计算应纳税额,另外填写一张申报表,这种处理方法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额外的负担。 (二)新企业所得税分析与评价 虽然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也有监管的责任,但是由于分支机构向当地缴纳的税额是由总机构分摊过来的,这将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管苍白无力,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也难以对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以,如何协调税务局之间的监管关系,将是所得税征管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新企业所得税学习案例 例题: 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三)新企业所得税学习案例 解答: a.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1000+(100-1800×5‰)+(50-200×14%)+100=1113(万元)? b.确定企业的适用税率:15% c.计算抵免税额:规定允许抵免的税额=500×10%=50(万元) d.计算企业2008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113×15%-50=116.97(万元) (三)新企业所得税学习案例 例题: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2008年该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150万元(其中有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则该分公司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学习案例 解答: a.应纳税所得额=200-150+20=70(万元)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c.2008年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额=70×25%=17.5(万元)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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