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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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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四章 证明范围和方式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事证明事务管理,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事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依上款规定出具的证书统一称为商事证明书。
第三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指导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商事证明事务。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具体行使商事证明事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能,是贸促系统商事证明事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出具商事证明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客观事实,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国际贸易惯例;
(二)独立证明,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从便利当事人角度出发,遵守准确、及时和高效的原则;
(四)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商事证明业务。
经中国贸促会授权批准,中国贸促会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可以受理授权范围内的商事证明事务。
未经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不得出具商事证明书。
第六条?被授权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出具需办理领事认证的商事证明书,须经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特别授权批准。
第七条?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其授权出具商事证明书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统称为出证机构。
出证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商事证明经办人员和手签人员。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八条?商事证明从业人员是由被授权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推荐,经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培训、考核审批和备案而取得岗位资格的的人员,包括经办人员和手签人员。
第九条?出具商事证明书须由经办人员和手签人员共同完成,不得由同一人单独完成。
第十条?经办人员负责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有关事实或文书和单证,草拟并打印证词,管理业务专用印章、空白格式及档案,从事数据统计等工作。
手签人员负责审核认定商事证明事项,签署商事证明书。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法律、国际贸易等专业背景;
(二)英语能力达到国家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
(三)参加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商事证明业务培训,通过考核,获得资格;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十二条?手签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经办人员岗位工作满2年;
(二)具有良好的解决业务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理论研究能力,在商事认证专业刊物、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发表商事证明业务文章。
无手签人员的新授权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可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经办人员条件,并在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商事证明业务实习考核通过的人员承担手签人员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办人员和手签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取消从事商事证明岗位资格的。
第四章 证明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商事证明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二)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三)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四)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五)招投标、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六)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七)商事调解、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八)海事、海商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九)其他与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第十五条?商事证明的方式包括对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进行证明和对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进行证明。
第十六条?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进行证明是指证明有关文书、单证上的签字、签章、印章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前款所述文书、单证主要包括:
(一)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三)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四)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五)国家法定机关或经授权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书,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自由销售证书、农药注册登记证明、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证书、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证书等;
(六)贸易单证,如商业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价格单等;
(七)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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