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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培训 日照国家税务局
简介 政策文件: 1、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年度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核定年报表及年报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特殊情况填报口径,如小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准备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损失、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填报口径的规定)同时废止。 简介 修订后的申报表除封面和填报表单之外,共有41张报表需要填写: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 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表-会计政策 企业基础信息表-股东及对外投资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例:某公司将自产食品与另一公司交换到一辆汽车,如果自产食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食品成本70万元,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汽车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万元 贷:库存商品 70万元 会计上确认这笔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100万元,成本87万元。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捐赠、赞助、偿债等在纳税调整时涉及。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弥补亏损明细表—新旧表比对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被2014年第63号公告废止)其中第三条第六项: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即以前企业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当分别计算所得,不得相互弥补亏损,现在废止了不得相互弥补亏损的规定。 弥补亏损明细表—情况归纳 1、如果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同时盈利,当年的免税项目所得全部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2、如果应税项目亏损但免税项目盈利,并合计金额大于零,当年的免税项目所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后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没有享受的免税金额(即弥补应税项目亏损额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3、如果应税项目亏损但免税项目盈利,并合计金额小于零,当年的免税项目所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后无余额,弥补亏损的免税项目金额不得享受免税待遇,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4、如果应税项目盈利但免税项目亏损,并且合计金额大于零,应当按照合计金额计算纳税,即应税项目所得可以弥补免税项目的亏损; 5、如果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同时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中包括了免税项目的亏损。 弥补亏损明细表 例:某企业2010年开始生产经营,2010年亏损150万元,2011年盈利30万元,2012年亏损300万元,2013年盈利200万元,2014年盈利500万元(其中应税所得100万元,免税所得400万元),填表如下: 弥补亏损明细表 2014年盈利500万元(其中应税所得400万元,免税所得100万元),填表如下: 所得减免为负值,以零计算,与弥补亏损表保持一致。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再分解为三大项目:为了总机构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为总机构开具缴款书提供数据支持。 按照收入准则,将主营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对应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兜底项目) 根据租赁准则,以租赁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在租赁收入中核算的收入,应放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应根据准则要求确认收入,这里需要披露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会计准则本身并未区分主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其他业务收入是根据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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