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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的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会差异 税务规定 会计规定 差异分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税法认可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在会计确认的研发费用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 研发费用纳税调整风险提示 1.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被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此类活动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纳税调整风险提示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家具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6.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八)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税会差异 税务规定 会计规定 差异分析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计入成本或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200%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风险提示 税法规定 会计规定 差异分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法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有最低折旧年限限制。 会计无最低折旧年限限制,企业具有自主权,可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会差异 2.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税会差异 税法规定 会计规定 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计提折旧,税法上不计算折旧,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风险提示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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