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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卓简报
信 卓 简 报
2010年第3期(总第6期)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编 2010年7月 20 日
信 卓 动 态
一、我所律师参加2010年无锡市律师业务知识培训
2010年5月7日至5月9日,我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由无锡市律师协会组织的2010年无锡市律师业务知识培训班。这次培训邀请了北京、江苏等地法律、经济相关领域的专家前来授课。培训主要就以下五个主题展开:一、环境问题、产业结构转型与律师业务的新拓展;二、公司并购法律实务;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律师服务;四、无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介绍;五、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所律师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我所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了我所的健康平稳发展。
二、我所主任林红律师应邀与法院行政领导赴江阴市交通局联合举行交通行政执法相关讲座
作为全市交通行政的管理行政部门,今年交通局在行政执法上突出了法制执法理念。2010年5月,我所主任林红律师应交通局邀请与法院行政庭负责领导韩仁波庭长前往江阴市交通局,坐堂为江阴市交通局全体执法人员联合讲作了一场题为“交通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探讨”的讲座。法院行政庭韩仁波庭长以法律的权威性为全体交通执法人员宣传了交通执法的法律,以现时行政执法中最前沿可能遇到的问题宣讲了法律的解决理念、方法,并以理论结合实际案例的形式为执法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提醒,引领执法人员执法在法律上的可操
作性。林红律师在讲座中分析了交通行政执法的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着重提出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该具备的几个重要意识,包括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人权意识等,并在讲座的最后就经营性车辆和非经营性车辆的界定这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整场讲座气氛热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法院和律师送法上门,联动服务是基层法律服务的良好方式,演讲者以娴熟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分析获得了在场人员的一致好评。讲座的成功举办对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国以及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我所为江阴市政府水上中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造福于民,幸福江阴的政府理念,江阴市政府今年规划了水上中心重点项目。为帮助加快推进江阴市政府水上中心等项目进程,加强管理,完善工程质量,打造工程亮点,我所律师主动服务,获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和肯定。2010年6月,我所接受江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委托,指派林红、沈健律师担任项目法律顾问,为该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1、对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参与项目重点的实质性谈判;3、协助草拟项目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4、审查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5、帮助协助,处理履约过程中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价款等纠纷。我所律师将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水上中心等项目提供法律支持,沟通规避不良法律风险,为和谐社会、幸福江阴提供坚固的法律后盾。
四、我所律师参加无锡市第二届律师论坛,张洪建律师所撰文章入选优秀论文。
2010年7月18日,我所律师参加了无锡市第二届律师论坛,论
坛到会律师100余人,司法局局长刘亚军、副局长沈宗良参加会议并致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和谐社会与律师责任”,大会共征集到律师论文150余篇,大会专门设立了分论坛交流,共设了五个分论坛,分别是1、和谐社会与律师责任分论坛。2、民商分论坛一。3、民商分论坛二。4、刑事、行政分论坛。5、劳动、知识产权分论坛。给每一分论坛三个半小时对项下的论文进行交流与学习,现场气氛相当热烈。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工作历时5年、经过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次修改的亮点主要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提高了国家赔偿的标准。这一修改使公民在受到行政或司法行为侵害的时候能够实际得到一些物质上的赔偿,有助于公民恢复其受到的损失。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同时因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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