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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纳税调整
* 取得财政性资金(一) 本案例中,由于未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分录: 借:银行存款 90万 贷:营业外收入90万 这样就不调整 * 取得财政性资金(二) 12月1日,一机械公司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技术创新基金80万元,记入“营业外收入”,12月该基金用于技术创新的费用支出10万元。该公司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局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该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思考: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区别? 2.税法上目前明确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主要有哪些?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应的支出怎样税务处理? 4.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 取得财政性资金(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区别: 收入 征税收入-应税、免税收入(自己挣的)-暂时/可扣相关支出 不征税收入(国家给的)-不作为征税对象-不可扣相关支出 免税收入只有4种,不存在兜底条款,而不征税收入有兜底条款。 * 取得财政性资金(二)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有资金的利息收入都必须并入应税收入总额,除非税法规定不予征税或者免税。 税法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以及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本身不征税,并未规定对这些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税。 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股权激励计入当期职工薪酬:《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湖北没有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不存在扣除和调整。 企业年金应当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支出。 * 补充养老保险的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1)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石油、煤炭、电力等11个行业,并移交给社保部门) * 补充养老保险的来源 (2)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3)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社保部门的11个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在2006年前后,已经全部转为企业年金。 * 年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1、企业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年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2、个人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部分具体项目的规定-工资薪金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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