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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资xxxx深圳有限公司
外商合资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商合资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
国籍:
常住住所:
电话: 传真:
乙方:
国籍: 护照号码:
常住住所:
电话: 传真:
… …
第三条 外商合资企业名称: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XXXX,XXXX,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总额:XXXXX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XXXXX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投资者从境外筹措。
投资各方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XXXX,占XXX%;
乙方出资XXXX,占XXX%;
…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XXXX;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二期投入。第一期XXXX,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第二期XXXX,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缴付完成。
第十二条 公司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按本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以外其他应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及撤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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