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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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2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公司”)租入氟化钾、氯化钾、氯化钠生产线(以下简称“租入资产”),租金7万元/月(84万元/年),租期从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详细内容见2012年2月23日,2012-007号公告)。 现租赁合同已到期,公司和中色东方公司对资产进行了盘点。为降低投资成本,解决辅助材料的供给,满足发展的需要,公司拟继续租入氟化钾、氯化钾、氯化钠生产线。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陈林、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2014年母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75,478万元,净资产188,25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2,976万元,净利润-19,884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公司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租入的资产是中色东方公司拥有的氟化钾、氯化钾、氯化钠生产线,该资产涉及资产项目如下表所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名称 原值(元) 净值(元) 房屋建筑物 5,715,175.29 2,874,227.43 机器设备 871,516.8 462,124.88 合计 6,586,692.09 3,336,352.31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租赁期均为三年,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 (2)租金 月租金7万元(84万元/年)。 (3)租金收付 租金按租期开始日计算,承租人按季度支付出租人租金。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租入资产所定租金,是在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和资产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所确定的。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公司不再向中色东方公司采购用于生产的氟化钾、氯化钾、氯化钠等原材料,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2015年3月31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808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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