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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国星光电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7-007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截至20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10】75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7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8.0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4,000万元,扣除承销、上市推荐及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5,454.65万元后(原上市推荐及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5,744.99万元),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发行溢价中扣减的上市发行路演、推介等费用合计290.34万元需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已于2011年2月23日将该笔资金从银行辅助账户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募集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545.35万元(其中50,433.06万元已确定投资项目,其余98,112.29万元为超额募集资金)。 资金专户的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149,230.00万元,包含应付未付的募集资金其他发行费用684.65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7月8日到位,已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2010年【羊验】字第1988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朝安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 2010年8月6日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四家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2014年4月23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LED显示屏器件扩产项目”的专户银行渤海银行佛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所有专户注销为止,所有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各专户期初资金分布如下:
序号 资金专户开户行 专户账号 期初余额
(万元)
募投项目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南海支行 757900131010110 19,189.07 新型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技术改造项目 2 深圳发展银行(后改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分行营业部 11009775295405 17,481.11 功率型LED及LED光源模块技术改造项目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朝安(后改为佛陈)支行 446268375018010017496 7,466.83 LED背光源技术改造项目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12510158000000012 105,092.99 半导体照明灯具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及超募资金的存储使用 合计 149,230.00
为了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2010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拟使用超募资金10,6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使用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二路北侧、华宝南路西侧的 16,805.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公司2010年9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拟使用超募资金13,203.12万元实施新厂房及动力建设项目、使用超募资金22,479.86万元实施新型TOP LED制造技术及产业化项目。经公司2010年12月20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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