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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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权限内)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权限内)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测绘地理信息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测绘地理信息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337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修改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 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3 实施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城镇和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要建立该坐标系统的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15 权限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 行使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5号)第三、四、五条,申请办理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批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城镇和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2、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3、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有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家论证材料; 5、若申请人是政府部门的,则应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空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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