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凭证检核表说明V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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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凭证检核表说明V17

為協助出納辦理所得登記扣繳,自即日起辦理憑證審核時,遇有二級用途別科目為「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外之捐助」、「對私校之獎助」、「獎勵及慰問」、「其他補助及捐助」者,請業務單位先至出納辦理所得登記,再予核銷撥款 「對學生之獎助」、「社會保險負擔」、「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差額補貼」、「損失及賠償」等不必辦所得登記 例如補助東華大學及老人裝置假牙(係登記牙醫師所得)須辦所得登記! 獎補助事項包含代辦經費 採購案件(包含工程、財物、勞務)廠商如為個人、團體須辦所得登記 特別費之慰問金、禮金、奠儀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不必辦所得登記 出差逾半日未達一日者,膳雜費減半支給;出差未達半日者,不得支給膳雜費 (本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 (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26) 檢附文件(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184) 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31) 印領清冊︰學校經費核銷用各式表格→業務加班 本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 簡任 薦任以下 技工 縣外 550 500 450 玉里以南(含玉里) 450 400 350 玉里.富里 鳳林以南.玉里以北 230 200 180 豐濱.和平.天祥.西寶.鳳林 短程出差 (五公里至卅公里) 130 130 110 吉安.壽豐.水璉.新城.秀林 * 附簽准案及票根 縣內出差應當天往返,若需報支住宿費應事先專案簽准 (本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行政院主計處93.1.2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函) 路程假(花蓮縣政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 基隆-台北-桃園及台東地區︰前後半日路程假 宜蘭地區︰半日路程假 新竹-台中-高雄-屏東地區︰前後各一天路程假 * * (1) (5) (6) (3)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187) 收銀機發票未輸入學校統一編號︰  缺漏者得由經手人於發票上自行加註並簽名負責之 (主計月刊605期主計長信箱) 收銀機發票僅有貨品代號︰  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章證明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條)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發票,應同時檢附第二、三聯(扣抵聯及收據聯)報銷。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 * (1) (3)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188) 受領人簽章、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7條) 如所住之民宿沒有發票,應如何辦理報支? (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133) * 範例︰講師鐘點費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P.68) * 應由領款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或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 * 區分 授課講座鐘點費 講座助理鐘點費 交通費、住宿費 外聘 國外聘請 2,400 1,200 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高鐵、飛機、住宿費需檢據報支,計程車除專案報准外,不得支給 國內聘請 專家學者 1,600 800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其人員 800 400 內聘 縣屬機關學校及縣轄鄉鎮公所 800 400 備註1.授課時間每節50分鐘,其連續上課90分鐘為2節,未滿者減半支給 備註2.課程表所列非實際授課之綜合座談及開訓典禮,不得支給鐘點費。 講師鐘點費常見缺失 1.未附課程表(日期、時間、講師、課程名稱) 2.授課時間未達50分鐘(每節) 3.所附課程表與印領清冊之時數不符 4.未併記所得 *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191) 會議相關佐證資料︰開會通知單、出席簽到簿等 交通費應有起迄地點(搭乘飛機及高鐵票根)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以下經費︰ 出席費、稿費(含審查費)、工作費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請參閱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P.108) * 有關工作費部分,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因工作費係屬津貼性質,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行政院主計處92.6.19處實一字第09200039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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