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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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58页

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当地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员工是指与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其中不包括保险个人代理人、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人员、后勤人员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洁人员等)、返聘人员等。 第三条 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分公司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和各分支机构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以上员工及财务岗位员工(分公司认为有必要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并对各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本机构除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1、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尽职调查(离任审计)并同意录用;2、员工必须提供个人真实的基本材料、体检合格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经审查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后,公司方可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原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3、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的学习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支机构行政人事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员工花名册和员工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将员工信息输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及押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进公司人员首次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某些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不实行试用期。 (二)首次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对员工进行期满考核,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并且员工也同意续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不得约定试用期,特殊情况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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