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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学会章程
国际旅游学会(ITSA)章程
2010年12月第一次修订版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此组织的正式名称为国际旅游学会(简称ITSA),下文中以“学会”代替。
第二条 学会的目标
学会的目标是架起桥梁,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旅游学术与研究,教育与培训之交流。
第三条 学会的活动
3-1: 学会开展一系列的相关活动以推进第二条所列目标之实现。学会以论坛之形式,汇聚世界各国学者,交流旅游研究领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实践。学会尤其关注亚洲和发展中国家,并且在中国扮演积极的角色。
3-2: 学会为旅游学者和从业者开拓各种渠道,以促进重要科研成果之交流。具体渠道包括因特网;通讯简报;书籍、期刊、论文和其他出版物;会议、论坛、研讨会、讲习班、沙龙和其他形式的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交流方式。
3-3: 学会将在偶数年份(如2006,2008,2010,2012,2014等)举行双年会,同时召开会员大会。在奇数年份(如2011,2013,2015等)由各区域的学会副主席自行决定召开地区会议。
第四条 学会会员
4-1: 学会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旅游学者,从业者和学生公开招募会员。学会无会员人数限制。
4-2: 学会会员分为三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五条 会员会费
5-1: 会员会费由执行委员会设定并经过会员大会的批准。会员会费每两年审核一次并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5-2: 所有学会会员必须根据自身会员类别的相应标准支付年度会员会费。国际旅游学会秘书处每年定期通过邮件向所有会员发送收据,会员应如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权益
凡缴纳会费的会员将获得学会会员的各项权益。执行委员会将会同秘书处商讨决定会员权益。会员权益将由会员大会的参会者批准认可。
6-1: 免费获得每两个月一期的学会通讯简报。
6-2: 参加国际旅游学会会议和其他活动时获得比非会员更优惠的注册费。
6-3: 获得学会科研和咨询数据库的访问权。
第七条 管理、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
学会由经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进行管理。
7-1: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前任主席及九(9)个区域的副主席(大中国、东南亚/南亚/中东、东北亚、大洋洲和太平洋、非洲、西欧、俄罗斯和东欧、北美、以及南美)。
7-2: 学会十(10)名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包括主席在内)的任期为两(2)年,每两年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随其自愿,执委会成员可以参加竞选,在同样职位上连任一次,再次任职两(2)年。
7-3: 学会主席的任期通常不能超过连续的两(2)届。一旦任期届满,主席自动成为前任主席,并在前任主席岗位上服务二(2)年或四(4)年。
7-4: 如果当选的执委会成员无法履行工作,主席可以任命另外一位会员继续完成其任期。如果主席在任期内不能履行工作,由获得执行委员会大多数选票的一位区域副主席继承其职位。
7-5: 学会成立伊始,执行委员会决定将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吴必虎教授被任命为秘书长。秘书长可酌情任命一至两位学会内的成员为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7-6: 为了确保学会的延续性,秘书处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十(10)年。在第十年由执行委员会审查秘书处和秘书长的工作情况。
7-7: 执行委员会应主席的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会议或者网络会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该及时发送给学会会员。
7-8: 执行委员会负责学会的业务开展,并且执行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会员参与讨论与其特定能力相关的事务。
7-9: 执行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须在会员大会期间向会员汇报并获得认同。
7-10: 执行委员会可经由主席不定期的任命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八条 学会委员会
8-1: 双年会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在每次双年会上任命下一届的双年会大会主席。双年会大会主席任命他/她所负责的这届双年会的大会委员会成员。
8-2: 专业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任命两(2)位专业委员会主席,任期四(4)年。专业委员会主席在与执行委员会协商后,确定各专业委员会设立及其成员组成。
8-3: 会籍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任命两(2)位会籍委员会主席,任期四(4)年。会籍委员会主席协同区域副主席任命区域内的会籍委员会成员并进行新会员招募。
8-4: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是一个特别委员会,由学会会员于双年会召开前选出。提名委员会由参加学会会员大会的成员经简单多数表决的方式产生,或者由秘书处通过邮件方式发放给会员选票选举产生。
8-5: 产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两(2)位产业委员会主席,任期四(4)年。产业委员会成员协同区域副主席任命区域内的产业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管理机构选举
9-1: 提名委员会负责准备候选人名单并在双年会上将选票分发给所有会员。获得参会会员简单多数投票的候选人赢得选举。如果某一职位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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