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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激励法律法规问题
2011年5月28日 HYPERLINK /2011/szgl/index.html \t _blank 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00多家公司披露方案,有100多家正式开始实施。2010年8月23号统计一些数字,反映出来咱们目前上市公司做股权激励的时候方式是以股票期权为主的,在股票来源方面是以定向增发为主,二类市场回购可以说是凤毛麟角非常少,从上市公司来说仍然是以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为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法律法规体系。这个可以从四个层面来说,从法律层面来说咱们有基本的法律法律,公司法、证券法,这是我们证券市场两大基本法。另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合同法,劳动法,会计法,税法等因为股权激励才5、6年时间现在还没有形成 HYPERLINK /clist_10001_0_1.html?mark=1 \t _blank 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一个空白和缺失。从部门规章层面来讲,咱们目前有三部规章,一个是证监会05年底发布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外两部是国资委06年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还有《室内实施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从 HYPERLINK /clist_10005_0_1.html?mark=1 \t _blank 规范性文件层面来讲证监会有三个备忘录,国资委有一个关于规范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还有我们目前发的这三个备忘录。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做股权激励呢?这个在我们《管理办法》里头没有从正向规定,因为也是考虑股权激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们监管部门是鼓励上市公司来尝试的,而且激励可以不仅仅好的公司要做激励,我业绩大的公司可能更需要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更需要有一些激励措施。尤其是业绩方面正向规定,我们管理办法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要做激励,他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是要有完善的,不能有什么负面问题。
所以,我们管理办法是从负面来规定哪些条件和什么样的公司不能做的,这包括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达意见,或者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从激励方式来讲,《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都是以基础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两类,咱们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在做,但是我们没有把它纳入到《管理办法》当中,这是考虑到这些方式归根结底来说,还是以现金为基础的,可以说是一种奖金年金支付,并不是以股票作为标的长期的一种激励方式。
在我们后续备忘录里头,对激励对象范围有了一些更明确的规定,一来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也排除在外,也为了保持与我们国资委相关对象一致,也是考虑到监事职能,主要是来自于监督管理层,需要对一些名单进行核实,考虑这些因素把监事也排除在这之外。第二要求是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为他们是所有者,已经能分享到公司取得利益。第三需说明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还有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需充分信息披露,以便公众监督,尤其是备忘录里面最细的一些要求。
从标的股票来源,一个回购,一个是发行股票。06年公司法修订之后这边放开一个口子,工资可以回购自己的股票用于激励自己的员工,定向发行也是因为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允许被公开发行了。所以,股票两个来源从法律上来说都没什么障碍了。还有实践中出现一种来源,股东拿出股票来奖励给,或者送给公司的管理层,对这个行为,我们备忘录有一些具体的要求,股东他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应该赠与上市公司,再有上市公司根据我们的管理办法来做股权激励。为什么这么规定,我们也是有所考虑的。股东他应该和上市公司层,管理层受股东之托来管理的,如果从部分股东那得到利益和好处的话,可能会影响到管理层一个独立性问题。
另外也考虑到所有上市公司做股权激励的公正性的问题,也做这么一个要求,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国际上都是这么要求的。另外这个标的股票的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是多少,规模到底有多大呢,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说数量太少,那这个激励效果没有体现出来,有没有都无所谓的话,大家对这个东西都不会太感兴趣。如果标的股票数量太大的话,可能公司的激励成本会上去,所以股东权益的摊薄也比较明显。所以,这需要公司去综合考量的一个问题。
我们的《管理办法》上对标的股票数量做了一个上限规定,公司拿出来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不能超过公司股本10%,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1%,超过1%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支持。关于股票的转让问题,因为我们相关的法律,公司法,证券法里面都有明确规定了,所以我们这个《管理办法》对这块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下面我想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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