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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1章?? 总??? 则
1.1 为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龙头作用,以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在长沙市行政辖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活动,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3 长沙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规定。
1.4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建设部、湖南省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外及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标准与准则,结合长沙市城市发展目标和具体情况制定。
1.5 本标准与准则的解释权属长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2章 城市规划体系及编制
2.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1.1 规划区范围。长沙市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长沙市市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和宁乡县,该行政辖区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
2.1.2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15~20年。
2.1.3 规划内容: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职能分工;提出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2.1.4 规划成果:规划文本、附件和规划图纸三个部分。
2.2 城市总体规划
2.2.1 规划区范围。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区全部、望城县和长沙县一部分,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2.2.2 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20年。
2.2.3 规划内容:
(1) 根据全市发展战略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2) 确定全市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远景发展轮廓设想的年限;
(3) 确定城市的发展形态、功能布局和组团结构,明确划定各次区域的范围和边界;
(4) 确定全市土地综合利用及城市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明确市中心、区(县)中心位置;
(5) 进行居住用地分类,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并确定建设标准;
(6) 进行工业用地分类,合理布置工业区、仓储区等城市功能区;
(7) 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明确城市商业区、文教区、行政办公区的边界和范围;
(8)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9)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示意及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10)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11)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
(12)确定城市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13)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4)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确定旧城、旧村改建用地调整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5)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保护目标和总体布局;协调处理区域结合部,次区域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关系;
(16)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17)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构想,初步勾画城市远景发展的性质、规模、方向和主要功能分区;
(18)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
2.2.4 规划成果
(1)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和规划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 规划图纸比例应为1:10000~1:25000, 图纸内容参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2.3 城市分区规划
2.3.1 现状分析阶段规划成果要求
2.3.1.1 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1) 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
(2) 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3.1.2 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5000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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