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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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四、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第一节概述 五、外交关系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 2.政府及其首脑。 3.外交部及其长官。 第一节概述 (二)驻外外交机关 1、使馆 2、领馆 领馆是派遣国常驻在接受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保护派遣国侨民和企业合法权利,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办理一些必要的行政事务。 领馆与使馆的区别 第一节概述 3.常驻使团 常驻使团主要是指各国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其本国的常设代表团。 4.特别使团 《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为特别使团所下的定义为:“特别使团是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一、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法学界有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2、国家代表说 3、职务必需说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 the purpose of such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is not to benefit individuals but to ensure the efficient performance of the functions of diplomatic missions as representing States” Preamble of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职务豁免 Functional immunity ;个人豁免personal immunity.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 1、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 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Art.22 The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the mission shall be inviolable at any time and wherever they may be。 Art.45 If diplomatic relations are broken off between two States, or if a mission is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 recalled: (a)?the receiving State must, even in case of armed conflict,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remises of the mission, together with its property and archives;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27条对通讯自由的规定概括如下: 1、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有使用外交信使及明、密码通讯的权利,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2、外交信使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3、来往公文和外交邮袋不可侵犯,不得开拆、检查、扣押和损坏。 The diplomatic bag shall not be opened or detained.(Art.27.3)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免纳捐税、关税 。 第23条 一、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二、本条所称之免税,对于与派遣国或使馆馆长订立承办契约者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捐税不适用之。 第二节 外交豁免和特权 第28条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The fees and charges levied by the mission in the course of its official duties shall be exempt from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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