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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_2行政法
法律基础第二讲行政法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律法规占我国法律法规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学习行政法的目的 一、遵守行政法规,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常用行政法规 1. 集会游行示威法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5.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 行政处罚法 7. 行政复议法 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社会、他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 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越权无效。 2.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96年2月,田永在电磁学考试途中上厕所时,从身上掉下一张纸条,上有电磁学公式,但与考试无关,监考老师也未发现田永查看此条。监考老师认为田永属违反考场纪律,停止了他的考试,并按要求上报学校教务处。 学校于96年3月5日依据94年学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凡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出,一律按退学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返校试读。”对田永按作弊处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为此,物理化学系对上述事件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认为田永属于违反考场纪律而不是舞弊,建议学校给予田永通报批评。但学校始终未给予明确答复。 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认为校方默许了更改退学的决定,便按正常程序为田永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校方也没有任何异议。田永也吸取教训,刻苦学习,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第九,毕业论文答辨得了91分,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然而,1998年3月18日,物理化学系突然接到教务处通知,要求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物理化学系不同意学校的处理方式,但学校仍坚持原处分决定。 时至98年10月份,田永仍未拿到毕业证,滞留校园。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科技大学在他完成四年学业后不发给毕业证书。 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问:1.此案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 2.田永状告学校是属于何种诉讼? 解析:1.此案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理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 (4) 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国家教委1996年13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对考试作弊学生处理中,要注意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与已构成作弊行为的,要分清性质区别处理,避免处理失当。 根据上述规定,在田永案件中,田永违反考场纪律属一般违纪,而不是舞弊,不属于严重违纪,不应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而只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但北京科技大学却采用一刀切的作法,只要违反考场纪律,都是舞弊,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国家教委1998年13号文件第3条是相悖的,既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又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同样是无效的。 既然学校不应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在田永完成学业后,就应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败诉是正确的。 2.田永状告学校属于何种诉讼? 属于行政诉讼。 学校是事业单位,状告事业单位,怎么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这是因为,国家将管理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权赋予给了学校,学校对学生管理,颁发毕业证等行为是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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