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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全日)
刘晓农 物权法是“确立人之恒产、树立人之恒心”的法律 “好不容易买套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归属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 ?“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新起的楼盘层数过高、密度过大,严重影响我们这栋楼的通风、采光,我们要争回‘阳光权’!”?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民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一体、平等保护 二、明确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模式、功能和法律效果 三、征地、拆迁规定更加细化并着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四、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建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六、明确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和车库的归属 七、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促进财产交易安全 八、规定领取遗失物需支付必要费用和承诺赏金 九、为宅基地使用权进入流通市场打开缺口 十、规定担保物权,便利资金融通,完善信用机制 物权法的作用: 1、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商鞅:《商君书》 “沿山打鸟,见者有份”。 2、物尽其用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如“空间权” 具体体现: 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废除公房制度,废止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企业建房的制度,改为国家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企业建房,企业以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为代价取得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再由企业建商品房,出售给城镇居民。 物权特征: 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优先权——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如《破产法》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50年代后期发生的所谓“共产风”;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的“抄家”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2003年宪法修正案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四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物权法无法解决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要依靠税收法和社会公共政策:让富人要多交税款,多做慈善事业,国家也有责任帮助贫困的人脱贫致富。 国有资产的保护在不断地强化 与过去相比,《物权法》更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非但没有因私有财产地位的提高而减弱,反而有极大的加强,甚至扩张到《行政法》和《刑法》的保护手段。 二、明确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模式、功能和法律效果 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必须要办理登记,如果不办理登记,物权不能设定,也不能有效地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是指物权的设定和变动可以办登记也可以不办登记,如果不办登记,这种物权不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1、登记要件要求必须要办登记,这对理顺财产关系、定纷止争、减少产权争议是非常必要的;2、登记对抗规则过于复杂,不利于法官操作。 英美法优先权规则 占有的保护制度 :占有不是一种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效力 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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