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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2007年考查了24分,2008年考查了18分,2009年考查了30分,2010年考查了19分。       第一节 债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例题·单选题】下列权能中,( )属于物权和债权共同具有的权能。(2009年)   A.占有   B.处分   C.给付受领   D.给付请求   [答疑编号174323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和物权共有的权能。(1)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   三、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行为。单独行为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6.不当得利。   7.其他。   【例题·多选题】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2009年)   A.相邻关系之债   B.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缔约过失之债   E.不当得利之债   [答疑编号1743230102]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例题·单选题】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答疑编号17432301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牛因台风刮倒牛棚而被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D项说法错误。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100元费用,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二)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单独行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6.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四、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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