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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讲义3301

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   涉税犯罪是学理上的概念,是对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通称。按犯罪主体可划分为以下两类:(1)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2)由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税收征管罪构成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国家税收收入;   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各种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二、渎职罪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的总称。   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渎职罪的种类   涉税渎职罪主要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四种罪名。    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2009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罪状表述方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   提示:初犯有条件不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逃税罪的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构成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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